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

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

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切实减轻我市居民丧葬负担,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、均等化,下列生前具有沈阳市户籍并按照规定火化的逝者,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。

1.全额减免对象: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居民、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孤儿(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)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、人体器官(遗体)捐献者、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(名)遗体。

2.差额减免对象: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相应政策领取丧葬补助费用的逝者。

3.减免项目及标准: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400元/具(县级殡葬服务机构300元/具)、遗体冷藏费105元/3天、遗体火化费740元/具、骨灰寄存费:600元/5年、纸棺费120元、骨灰盒费100元。

4.减免金额:全额减免最高金额2065元/具(辽中区、新民市、康平县、法库县为1965元/具);差额减免最高金额1546元/具(辽中区、新民市、康平县、法库县为1446元/具),为全额减免对象最高减免金额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用。

5.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应在最高限额内,按实际发生项目金额予以减免。对未发生的减免项目,视为自动放弃,不返现、不折现;金额达到或超出减免标准的,差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。

6.减免对象在沈阳市以外死亡并就地办理丧事的,丧事承办人应于3个月内,持火化地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、制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,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报销手续(户籍为皇姑区、铁西区、和平区、沈河区、大东区的到市回龙岗殡葬服务中心办理)。在沈阳市死亡但到市外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的减免对象,不予减免费用。市外火化地与我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不一致时,火化地标准高于我市标准的,按我市标准报销;火化地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,实报实销。

创建时间:2024-08-26 12:48
浏览量:0
首页    惠民政策    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